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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-07-20 02:53:55
各住房***缴存单位:
根据《住房***管理条例》(***令第262号)和《关于住房***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建金管〔2005〕5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就2015年度我市住房***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住房***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,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,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***低工资标准。2015年度住房***月缴存基数***高不超过12786元(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62元)。***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***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张店区、淄川区、临淄区1600元;博山区、周村区、桓台县1450元;高青县、沂源县1300元确定。任何单位不得等额、定额缴存住房***。
二、请各单位于7月1日至7月15日到所在地住房***服务厅领取住房***余额对账单,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,确认无误后,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***服务厅。
三、各单位要认真填写《住房***缴存基数调整表》(纸质和电子版),纸质《住房***缴存基数调整表》打印一式二份,盖章后将纸质和电子版《住房***缴存基数调整表》于7月31日前,报所在地住房***服务厅审定(附:人社部门审定的单位《工资审批表》和上年12月份单位《工资表》纸质和电子版)。
四、住房***尚未缴至2015年6月份的单位,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***后,方可进行缴存基数调整。
五、对于经济效益好、有条件的单位,按照市住房***管理中心、市财政局淄住字〔2013〕78号文件,将缴存比例调整至12%,即个人12%、单位12%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标准执行,并及时、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***,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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